李令秀律师亲办案例
一房二卖时,房子应归谁所有?
来源:李令秀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浏览量:1012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乙方所有的一套房屋,并已交纳房款,但没有过户。后来,房价上涨,乙又签订合同将房卖与丙。丙不知道乙早已与甲签订了该房的出卖合同,在登记机关登记薄上的房屋所有人仍然是乙,登记薄上也没有该房屋其他物权登记,于是丙将合同价款的首期款交付于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现甲起诉,将乙、丙做被告,称其已交纳全部房款,要求将讼争房屋判归其所有。丙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称房屋应归其所有。请问:该房应归谁所有?
      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所谓公信效力是指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对于信赖该登记而从事交易的人,即使后来证明该登记是错误,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包括两层意义:一是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二是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根据合同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合同有效并不一定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由于没有进行过户登记,故甲只能享有债权,而不享有对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其已经全部交纳房款。相反,丙不知道乙与甲签订了该房买卖合同,因信赖登记薄登记的公信力而进行房屋买卖,故丙属善意取得,丙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办理过户登记,丙已经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本案讼争房屋应该判给丙。甲对其所受的损失,可以请求乙予以赔偿。
附:《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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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令秀
  • 执业律所:
    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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